法人的注册:成立与更改法人的注册 一、法人注册的目的 法人的注册是法人奠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更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歼灭民事权利能力的要件。法人注册的目的在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性。尤其是企业法人,其注册对于相对人利益尤显最重要。
此外,法人注册还不利于国家职能部门掌握情况,构建宏观经济调控。法人的正式成立必需使用审批方法,注册即为审批方法。除依法不必须展开注册的法人以外,法人注册一般来说还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更改注册和吊销注册。
二、法人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正式成立,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民法通则》、《企业法人注册管理条例》、《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社会团体注册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注册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不应依法展开设立登记。从设计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查询的内容方面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事例,必须注册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章程; (2)具备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写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议会选举或者聘请的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等。
三、法人更改注册 法人更改注册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注册机关办理更改申请,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因注册而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更改应予以注册,其注册机关为原注册机关。对于非因注册而获得法人资格的机关法人及部分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更改则不须要注册。企业法人更改注册的事项一般来说还包括:拆分与并存,更改的组织形式,加设或者撤消分支机构及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的变动等。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注册事项必须更改的,应该办理更改注册。
四、法人吊销注册 法人吊销注册是法人依法中止,歼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法人吊销注册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完全相同,法人吊销注册不应递交的文件因法人种类有所不同而有所不同。五、注册的效力 法人注册的效力,或为生效效力,或为对付效力。依《民法通则》第4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正式成立,只有经过正式成立的注册,才能确认法人资格,即注册为法人正式成立的生效要件。
依《社会团体注册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除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准予注册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后正式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如学校的棋牌协会等)外,其他的社会团体均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法人资格。如未登记,则无法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的其他注册仅有不具对付效力。
如甲企业更改了法定代表人,予以注册,原法定代表人与愿意第三人签定的合约,甲企业仍不应忍受。法人的更改 更改的原则 法人的更改,是指法人正式成立后,其的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最重要事项再次发生的变化,这 些事项的更改,可依法人意思自律要求,法人只要不作适当的更改注册,才可再次发生更改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并存或拆分,因牵涉到法人与比较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 了确保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并存或拆分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到了强制性规定。
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并存、拆分或者有其他 最重要事项更改,应该向注册机关办理注册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适当的规定。更改的形式 1.法人的拆分。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子集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不道德。
法人的拆分是法人集中于资金,不断扩大实力,减少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手段。由于拆分不须要经过 法定整肃程序,比之退出原法人,正式成立新的法人,申请更加简单,操作者成本也更加便宜。法人拆分,有新的设式拆分和吸收式拆分两种方式。
新的设式拆分也称之为创设式拆分, 是两个以上的法人裁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均勒令歼灭的拆分方式。吸收式拆分也称之为并吞式拆分,是一个法人吸取被拆分的其他法人,拆分后只有一个法人延续,被 吸取法人均勒令歼灭的拆分方式。
法人拆分时,理应法人意思机关韵拆分要求和拆分各方签订的拆分合约。为确保各拆分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不应在拆分前将拆分 要求通报债权人,债权人如拒绝清偿债务或获取借贷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不应从命。
否则,法人不得拆分。2.法人并存。法人的并存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不道德。法人并存是调整经营规 模,集中风险的最重要手段。
法人并存也不须要经过法定整肃程序,所以有与法人拆分某种程度的优点。法人并存,有新的设式并存和延续式并存两种并存方式。新的设式并存也 称之为创设式并存,指退出原法人,并存为两个以上新的法人的并存方式。延续式并存也称之为衍生式并存,指原法人延续,分设部分财产成立一个以上新的法人的并存方式。
法 人并存的程序与法人拆分程序基本相同,必须有并存的要求、债务分配合约,对债权人收到并存通报并根据债权人催促清偿债务或获取借贷。3.法人拆分与并存的效果: (1)法人之歼灭。在新的设式拆分,原法人均勒令歼灭;在吸收式拆分,被并吞的法人归入歼灭。
在新的设式并存,原法人歼灭;在延续式并存,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的组织机构再次发生更改。(2)债权债务忍受。因拆分而歼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拆分后的法人总结忍受。
在法人并存,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并存前签订的合约确认的承担份额,由并存后的法人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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