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夫妻关系再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归属于少见、多发的家事纠纷。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签定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显著减轻女方开销的情况下,协议否有效地?二、父母在再婚协议中具体誓约女方开销全部抚养费,王某某否有权利要求其父亲王某保险费抚养费? 张某与王某于2015年6月12日注册成婚,2016年2月18日办理再婚申请。再婚同日,张某与王某签定再婚协议书一份,誓约再婚后子女(再婚时孕期7个月)由女方养育,抚养费由女方全部负责管理。
男方重复使用缴纳女方分娩期住宿费2000元、生活费3000元,另外女方分娩期的住宿费、医疗费男方凭发票缴纳。2016年4月11日,张某生育一女起名王某某。再婚后,张某无力独立国家养育,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协商未果,王某某欲控告至法院,拒绝王某每月缴纳抚养费600元至不具备独立国家生活时起至。【法院裁决】 裁决王某每月缴纳给王某某抚养费600元至王某某未满十八周岁时起至。
【案件分析】 夫妻关系再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归属于少见、多发的家事纠纷。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双方签定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显著减轻女方开销的情况下,协议否有效地?二、父母在再婚协议中具体誓约女方开销全部抚养费,王某某否有权利要求其父亲王某保险费抚养费? 一、再婚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强迫签定再婚协议,就子女的养育问题达成协议一致意见,誓约“再婚后子女由女方养育,抚养费由女方全部负责管理”,从协议内容看是“显失公平”的,意味着誓约由女方养育小孩,随同女方生活,女方负责管理小孩的全部抚养费,男方不分担小孩的任何费用。但是,该份协议是基于双方现实意思回应,归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权范畴,并没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再婚协议合法有效地。二、王某某主张抚养费应该获得主张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再婚时,王某某仍未出生于,根据张某和王某双方协议,王某某由其母亲张某养育,父亲王某不缴纳抚养费。
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国家生活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虽父母在再婚时就子女养育问题达成协议了完全一致协议,但无法以此减免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法定养育教育义务,也不阻碍子女在适当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用或者减少抚养费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情感纽带是不能混杂的,双方不应打破彼此间的情感纠葛,把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作为培育亲子关系的准则。法院在审理牵涉到抚养费、探视权等家事纠纷时,也不应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确保儿童在茁壮中被养育、教育、医疗等各项权利。
综上所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皆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更改而避免。父母对子女有养育的义务,父母不遵守养育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国家生活的子女,有拒绝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父母在再婚时就子女养育问题达成协议了完全一致协议,但无法以此减免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养育义务,也不阻碍子女在适当时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故王某某有权拒绝其父亲王某保险费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并融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裁决王某每月缴纳给王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其未满十八周岁时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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