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将启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湖南省林业厅近日,湖南省林业厅向各市州林业局下发通知要求,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7]63号)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关于规范育林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湘非税[2007]18号)精神,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育林基金)》征收育林基金,原用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2007年12月31日后只能用于集中汇缴;原用的其他各种征收票据使用到2007年12月31日后一律作废。省林业厅要求各市州迅速通知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检查站及林业执法单位,在征收和补征育林基金时,一律使用新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育林基金)》,严禁使用其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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